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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品牌兴区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3-31 11:18来源: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品牌兴区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现将《万盛经开区品牌兴区奖励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18629

(此件公开发布)

万盛经开区品牌兴区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推动全区品牌创建工作的实施,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83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50号),以及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商标奖励评审制度的通知》(渝工商发〔2018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万盛经开区内登记注册并有生产经营场地和纳税关系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补助对象包括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重庆市市长质量奖(含提名奖)重庆市名牌(知名)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等商标注册以及各级别标准化示范项目称号的获得者。

第四条奖励标准

(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新获得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新获得国家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四)对新提出国际标准研制项目,国际标准发布实施并被证明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提出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并明文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提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和市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发布实施并经明文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五)新获得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或者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六)新获得重庆名牌产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复评获得重庆名牌产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七)新获得重庆知名产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复评获得重庆知名产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八)新获得农业系统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不含有机转换证书)的单位,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标志标识的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复评获得农业系统有机农产品认证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九)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复评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十)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复评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十一)新获得普通商标注册的单位,一件给予补助资金1500元;该注册商标为农副产品商标,再增加补助资金500元。

(十二)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单位,一件给予补助资金3万元;新获得境外单个国家(地区)商标注册的单位,一件给予补助资金2万元;新获得港澳台地区商标注册的单位,一件给予补助资金5000元。

第五条实施办法

(一)同一单位的产品同一年度内获同类型不同级别多个荣誉称号的,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

(二)同一单位多个产品获得同类型同级别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重庆名牌产品重庆名牌农产品包括: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百家合作社百个农产品品牌重庆名牌农产品等农业品牌。

(四)三品一标(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及重庆名牌农产品奖励补助条件:三品一标重庆名牌农产品获证单位,必须注册登录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网企业管理平台(网址:http://61.186.136.4:8000),并实时录入、上报产品日常生产管理信息。

第六条区财政局将奖励经费列入年度预算,执行中据实核拨。其中,涉及三品一标部分核拨至农林主管部门,由农林主管部门转拨至相关获证单位;涉及商标部分核拨至工商主管部门,由工商主管部门转拨至相关商标权利人;涉及质监主管部门核拨至质监主管部门,由质监主管部门转拨至相关主体单位。

第七条每年31—31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奖励申请,凡是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单位,应在上述时间内根据其申请奖项,分别向区农林主管部门、工商主管部门、质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万盛经开区品牌兴区奖励补助申请审批表;

(三)申请奖励补助的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区农林主管部门、工商主管部门、质监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提出予以奖励补助的意见,报管委会审定后,由财政局根据奖项标准予以核拨。区农林主管部门、工商主管部门、质监主管部门对奖励补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转拨至相关主体单位。

第九条获奖单位应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品牌产品信誉,诚实守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继续深入开展品牌创建工作。

第十条万盛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对在品牌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品牌创建奖励补助工作由管委会负责统筹协调,区农林主管部门、工商主管部门、质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万盛经开区品牌兴区奖励补助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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