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发表时间:2022-03-31 11:12来源: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黔江区专利资助办法》已经区政府2015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 重庆市黔江区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利用,提升区域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黔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是对上年度黔江行政辖区内获得国内外发明、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和维持3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给予的资助。 第三条 资助条件 (一)必须是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PCT专利(国际专利)和维持3年以上的发明专利。 (二)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登记在黔江区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户籍在黔江区的居民。 (三)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 同一技术方案相关技术特征的不同组合或配比获得授权的多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只享受一次资助(PCT专利除外)。 第五条 资助类别及标准 对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标准如下: (一)国内授权专利资助:职务发明资助额度为发明专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800元/件;非职务发明资助额度为发明专利3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300元/件。 (二)国外授权专利资助:通过PCT专利(国际专利)申请获得美、英、德、日、法、瑞士发明专利授权的按20000元/件给予资助,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按10000元/件给予资助,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资助在3个国家(地区)取得的授权。 (三)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对维持3年以上发明专利,在第4年度一次性资助2000元。 第六条 申请国内专利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重庆市黔江区专利资助申请表》(纸质件和电子件)。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职务发明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及经办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非职务发明须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证明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有其他专利权人的,须提供其他专利权人授权委托书。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缴纳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印花税、维持费、授权年费相关收据复印件。 (六)个人申请的须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表,单位申请的须提供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表。 上述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查验。 第七条 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重庆市黔江区专利资助申请表》(纸质件和电子件)。 (二)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提供中文译文并盖章确认。 (三)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委托他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交申请人的委托证明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通过PCT专利(国际专利)途径及其他途径官方寄送的发票或明细账单复印件。 (五)直接向国外申请专利或向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提交国际申请的发明专利,还须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复印件。 (六)国外专利机构开具的缴纳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印花税、维持费、授权年费相关收据复印件。 (七)个人申请的须提交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表,单位申请的须提交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表。 上述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查验。 第八条 申请维持3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资助,需提交专利登记附本复印件,并提供当年维持年费的发票。 第九条 专利资助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申报,于次年3月31日前向区科委提交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十条 资助程序 (一)申请人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区科委初审; (二)区科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资助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区科委将资助名单提交区政府审定; (四)经区政府审定后,区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专利资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资助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法人和自然人必须提交真实的材料和证件,如有弄虚作假、恶意套取专利资助资金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取消申请人3年以内申请专利资助资格,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专利申请人诚信档案;已获资助的,追缴其所获资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解决,区科委负责组织及具体实施,并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和区监察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黔江区专利资助与奖励办法(试行)》(黔江府办发〔2008〕24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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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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