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科技创新奖励政策的通知发表时间:2022-03-31 11:01来源: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科技创新奖励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不断提升专利质量,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对部分科技创新奖励政策调整如下: 一、《潼南区促进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潼南府办〔2016〕180号)第七条中的“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调整为“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复审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 、《潼南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潼南府办发〔2017〕49 号)中第四条“企业按《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要求,首次完成科技型企业审核入库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已入库的科技型企业新落户本区并达产的,给予3万元落户奖励”调整为“企业按《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要求,首次完成科技型企业审核入库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已入库的科技型企业新落户本区并达产的,给予1万元落户奖励”。 三、《潼南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潼南府办发〔2017〕49 号)中第二十一条“对申请的发明专利进入实审阶段后给予0.15万元/件的一次性资助,授权后再给予1.85万元/件的一次性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给予0.2万元/件一次性资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不再资助。跨年度专利,资助时间以申报时间为准”调整为“实用新型授权后给予0.15万元/件的一次性资助(每个企业或个人原则上资助不超过8件),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1.5万元/件的一次性奖励。跨年度专利,资助时间以申报时间为准”。 四、各类科技创新奖励申请主体中的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由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兑现,农业企业奖励资金由区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兑现,其它企业、单位和个人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兑现。 五、本次调整奖励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潼南区促进创新创业实施办法》(潼南府办〔2016〕180号)和《潼南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潼南府办发〔2017〕49 号)中的其它奖励政策保持不变。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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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与创新研发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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