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表时间:2026-03-19 14:35来源: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知发〔2025〕62号
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知识产权局2025年度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便民利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决策部署,夯实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基础,根据《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国知办发服字〔2020〕43号)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国知办发服字〔2024〕19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以下简称市级网点)是指在重庆市注册或登记、面向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生产力促进机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等,是全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市级网点的备案和统筹管理,并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市级网点申请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网点的培育、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市级网点备案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独立法人单位,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3名及以上具有一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及若干兼职人员。 (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面向全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创业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有成功案例和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具有自建、购买或租用的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和信息检索分析工具等。 第五条 市级网点申报备案程序如下: (一)申请与推荐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备案条件的服务机构,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请主体及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核后择优推荐,汇总后上报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材料包括: 1.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证件盖章复印件; 3.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制度和服务事项清单; 4.近两年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开展情况; 5.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有关资格证书材料,如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法律职业资格证,知识产权师职称证书,全国专利信息领军、师资、实务人才等市级以上官方备案或发布的相关证书复印件。 (二)审核与备案 市知识产权局综合运用听取汇报、现场考察、材料评估、专家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备案的服务机构进行审查,综合网点布局、辐射范围、服务方向等因素择优确定拟备案机构。拟备案机构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发布名单。 第六条 市级网点的备案工作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备案后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按照有关通知要求申请续期,每次续期三年。 第七条 市级网点备案机构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和主要服务事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通过所在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备。
第三章 网点职能
第八条 备案的市级网点,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供给作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融入日常工作,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和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一)高校类服务网点 应依托信息与人才资源,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融入教学、科研与成果转化全过程,面向师生开设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课程,组织专题培训,提升知识产权素养,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教育档案。积极支撑高校科技创新、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强化高校创新源头功能。具备服务能力的高校网点应拓展服务外延,发挥学科专业优势,开展产业专利分析,服务区域经济与产业发展。 (二)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类网点 应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研发、成果保护、成果转化全过程中嵌入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机制,助力本单位提升研发水平,形成高价值知识产权成果。在服务本单位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网点面向地方经济与产业开展拓展服务,发挥专业与学科优势,开展行业专利信息分析。 (三)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类网点 应依托场地与受众优势,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咨询。通过举办展览、讲座、论坛、沙龙、公开课等活动,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升公众知识产权意识。 (四)生产力促进机构类网点 应发挥资源集聚优势,将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深入融入园区企业创新、技术转化与产业培育,为园区内企业和服务机构搭建对接平台,推动产学研合作与创新资源整合。 (五)行业组织类服务网点 应加强行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能力建设,通过组织培训、业务交流,推动优质、高效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工具、数据资源在行业内的普及使用。加强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的利用,创新以知识产权数据为基础的服务模式和服务产品,面向会员单位开展信息推送等服务。 (六)相关服务机构类网点 应积极探索开发公益性、普惠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产品,面向社会公众和创新创业主体提供免费或低成本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在本机构服务领域内的使用。有能力的机构,可根据市场需求,开发特色化、差异化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和信息分析工具。 第九条 各类市级网点在开展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等基础服务的基础上,应依据区域特色和行业需求,立足自身资源优势,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开展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服务、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数据库及工具平台开发等特色化、个性化、差异化服务。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网点建设方向、业务规范制定、能力提升培训、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资源、交流平台搭建、工作成果推广等方面进行指导。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网点的建设保障、资金支持和宣传推广,开展网点培育,组织路演推介、入园入企等公共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建立市级网点名录,实行动态更新并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平台公开。 第十二条 对于在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市级网点名义开展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一经发现将终止或撤销市级网点资格,并公开通报,三年内不接受市级网点备案申请。 第十三条 市级网点每年12月底前应对当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服务案例以及特色亮点内容进行总结并填写工作总结表,经所在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至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对市级网点服务成效实施年度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公示。对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公共服务工作或服务成效较差的责令限期整改,期满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市级网点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开展辖区内区县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相应制度,明确基本条件、确定程序、保障措施和管理方式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重庆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申请书 2.重庆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工作总结表 附件1
重庆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推荐部门: (盖章)
填报日期: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制
一、此表封面“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备案的法人单位名称,“推荐部门”填写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名称。 二、第六部分“申请单位意见”由申请备案的单位填写,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 三、第七部分“推荐部门意见”由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填写。 四、表格应填写规范,填表单位应按照表格字数要求进行填写,如确需增加内容可对表格进行自行扩展。 五、申请表应盖章、签字,否则视为无效申请。
附件2
重庆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工作总结表
年 度:
网点名称: (盖章) 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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